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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元网购鸭翅索要1000元赔偿,法院:不支持!
2024-03-29 来源:齐鲁壹点 返回列表

年轻女士小高通过购物平台在某店铺花8.3元网购了8包鸭翅。收货后,小高发现产品破损、液体外漏,并出现生虫现象,小高将商家诉至滕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怎么判?

2022年9月10日,小高通过购物平台在某店铺花8.3元网购8包鸭翅,9月12到货,小高签收后并未急于拆封查看,而是和其他食品一起存放,9月23日,小高发现案涉产品包装存在大块破损、袋内食品及液体外漏,并出现生虫现象,同时污染和破坏了其他一同存放的食品包装。小高随即与与店铺客服及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相关情况,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高遂向滕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高认可其在收到货物时产品外包装并无破损,其主张在收货十余日后产品发现包装大块破损并出现生虫等现象系滕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佐证。高某对其主张未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在诉讼前已将案涉产品丢弃导致无法进行相关质量鉴定。

经调查发现,小高多次采取相同方式进行“维权”,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消费范畴,却存有主观故意,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综上,对高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时下网购快捷方便,但也存在无法当面挑选,收货后退换货情况较多的矛盾问题,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并留意网络平台及卖家证照信息以及店铺评价,要选择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收到网购食品后,即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也要看食品是否有腐败变质、异味、表面发粘、颜色异常等情况,在食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以便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保证市场良性运转。食品领域作为特殊的消费领域,关系百姓的身体健康,因此法律对此类消费者加以特殊保护,同时也滋生了一批“职业打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为生活所需进行消费的真实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带有一定的获利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而购买的真实消费者,不应受到特殊保护。

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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