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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才”陷争议“王红权星”被封禁,网络直播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4-05-27 来源:新京报 返回列表

仅两周时间,菏泽网红“郭有才”账号涨粉超千万。他翻唱的《诺言》尤为知名,但同时,他也在陷入版权争议。歌曲《诺言》作词人丁晓雯近日称,郭有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应该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

记者发现,近期多名百万级网红全平台账号被封号、禁言,包括王红权星、鲍鱼家姐、柏公子等。有人发现,此类被封禁账号定位于频繁展示奢侈生活。但在网络平台上,以展现奢华或悲惨场景为流量卖点的,仍屡见不鲜。

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1508万人把直播当成主业,意味着平均每100人就有1人是职业主播。当前直播领域有哪些法律风险?新京报记者梳理出热点问题,并采访了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水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进行法律解读。

关注1

翻唱歌曲是否涉嫌侵权?

5月23日,歌曲《诺言》作词人丁晓雯在媒体采访中称,很多网红翻唱歌曲一般不会事先得到授权,但她认为郭有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且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应该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新京报记者注意到,5月23日上午,郭有才的直播间关闭了打赏功能,并发布了他第一个原创歌曲《人生如戏》。

直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侵权?2022年有一个案例:游戏主播刘谋因为在直播中即兴演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最终刘谋与歌曲著作权人沟通后以公开道歉的方式获得谅解。

对于这个问题,张水山表示,歌手如果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而使用该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直播、拍MV等,这种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翻唱仅供个人娱乐或学习使用,并且不公开表演或传播,不构成侵权;对于一般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通常不构成侵权。

宋竟一认为,在直播间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以吸引粉丝打赏为目的,向公众公开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涉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若将直播翻唱视频保存在平台上,使得用户可以在主播直播结束之后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对其之前的直播内容进行回看,获得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涉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注2

“山寨名人”侵犯肖像权吗?

“蹭名人流量”是不少主播快速得到流量瞩目的方法。郭有才火后,不少男子也模仿郭有才的装扮,取名“张有才”“山东赵有才”等,在火车站前直播。此外,网上还有“山寨版贾冰”“山寨版岳云鹏”“山寨版汪涵”“山寨版马云”等,他们言谈举止和名人相近,在网上直播带货。

宋竟一认为,如果主播以牟利为目的模仿名人装扮、代表性言语,造成公众混淆,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模仿时贬损名人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关键在于是否模仿者借用了名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谋取商业利益。如果模仿者仅仅是为了娱乐或表达自己的喜好,而没有商业动机,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张水山认为,仅仅模仿名人装扮、取一个和名人相近的名字,不存在侵犯名人肖像权,因为名人的装扮本身,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外观设计。他提到一种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若主播以AI换脸的行为将名人的面部特征与素人的身体特征重新整合,破坏了肖像的同一性,这就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或主播在未经名人同意、未取得名人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利用AI换“名人脸”直播带货,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如果经营者或主播在盗脸的同时提及或标注了名人的姓名或名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笔名、网名、译名等,还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

关注3

“买托儿逼单”涉嫌民事欺诈?

近年来,“电商捧哏”成为直播带货中的一个新方式。“最后三单,手慢就没了!”“一二三,上链接!短短一分钟,卖出30单了!”这些用来通过制造消费者紧张感和购买冲动的行为,被业内称为“电商捧哏”。有业内人士称,这是一种有效的销售策略,但如果主播虚报库存和销量,甚至“买托儿”抢货构成“逼单”,就涉嫌违法了。

宋竟一认为,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果直播经营者“买托儿”冒充粉丝,造成多人抢货假象,诱导甚至迫使消费者下单,这种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张水山认为,主播或相关经营者“买托儿”冒充粉丝,造成多人抢货假象,误导消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比如,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会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关注4

网上“炫富”违法吗?

百万级网红“王红权星”近日被各大社交平台封禁或屏蔽。在社交平台上,他展现出的“富豪生活”让人瞠目结舌。他曾在采访中提到,他全身没8位数不出门,在北京星河湾小区拥有7套豪宅,最大的一套991平方米,但他嫌弃房子位置遮阳光就空置了。“王红权星”被封禁后,也引发一些网友不解,“炫富”也违法吗?

宋竟一表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禁止出现引诱打赏、炫富拜金等在内的31种行为。根据该条款内容,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已属于禁止行为。

张水山认为,炫富行为本身只是道德问题,如果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并不违法;但如果“炫富”本身存在虚假行为,或者推广的商品内容等存在虚假行为,并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关注5

“卖惨式”直播或涉嫌犯罪?

互联网世界里有句话,“人在外面,身份是自己给的。”一些主播为了卖货,虚构悲惨或者励志故事来博取关注度。2021年,某主播虚构“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故事在直播间卖玉,被当地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支付受害人三倍赔偿。

张水山认为,主播以“卖惨”“伪装励志”等方式博流量赚打赏,虚构了人物身份与故事情节,为其随后带货作情感铺垫,导致直播间的消费者信以为真,产生同情,诱导消费者出于同情心购买产品,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被诉至法院,将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而面临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如果主播通过编造虚假病情“卖惨”博同情获取流量,使网友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相信其所称的人物身患重病,并基于同情心做出打赏或者类似打赏的行为,则该主播涉嫌诈骗;根据其所非法获得的利益金额大小,来判断其涉嫌治安违法还是诈骗犯罪。

宋竟一认为,“卖惨”吸引流量博得关注不仅可能涉及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从民事角度来看,这种“卖惨式”带货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行政和刑事角度来看,可能构成造谣,或者虚假广告罪,也或者是诈骗罪。

关注6

“直播扰民”涉嫌侵权吗?

今年5月,菏泽南站一度成为“网红大本营”。据报道,郭有才在菏泽南站广场开直播时,每天涌来的游客超40万人次。多位附近居民称,郭有才及各路网红的直播活动,已经影响到周边学校以及附近居民的正常学习、生活。5月20日,菏泽南站发布公告称,为营造5到7月份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中考的考试环境,将不再举办各类文娱活动。

直播行为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吗?宋竟一认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张水山认为,“直播扰民”现象,有时候也是一个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有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采光、通风、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我们的社会提倡睦邻要友好,公民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顾及邻居们的权利。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噪声打扰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若打扰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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