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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生鲜产品“真本色” 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治理“生鲜灯”取得成效
2024-01-23 来源:《中国质量报》 返回列表

近年来,“生鲜灯”大行其道,其以对食用农产品等进行“美颜”的营销手段,影响了消费者选购判断,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为及时回应公众对“生鲜灯”的关切,促进生鲜产品消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并明确了具体罚则,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由此,“生鲜灯”开始正式退出农贸农批、商超、生鲜门店等场所。

《办法》出台6个多月、正式施行1个多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杜绝“美颜”误导消费,还原生鲜产品本来面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靠前宣传,督促自查自纠。《办法》发布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普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线下宣传具体到人,对市场开办者负责人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培训和走访,发放《办法》条文及宣传单、画册等普法资料,宣讲新规定、新要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贸市场、商超等场所共发放、张贴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提高生鲜灯新规知晓度。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扩大线上宣传触达面,充分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以及社会主流媒体等发布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相关宣传报道、普法宣传视频等,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自查,在2023年12月1日前主动停用和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等设施。比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作统一模板,面向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诫书》。

明确标准,划清守法边界。禁用“生鲜灯”固然重要,但让商户知道什么样的照明设施符合标准更重要。实际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细化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等设施监管要求。比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明确“一个参照、三个不得”的标准,即“参照选用接近日光原色照明灯具,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加盖有色灯罩、不得误导消费者”,为灯具替换提供了有技术标准支撑的可操作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农贸市场肉类交易区灯光照明采用合理技术值”列入修订后的《放心农贸市场认定标准》,在该省新申请创建的370家农贸市场中先行更换28023盏规范照明灯具。

强化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办法》施行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果蔬门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商户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30余万家次,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28526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开出62张罚单。截至2023年12月底,浙江省累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13000余家次;江苏省通过“巡视与监管联动、暗访与检查同步”等方式,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7953次,督促2755家进行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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