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10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在原告谢某处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滑雪服一件,因谢某未及时上传物流信息,李某在收到衣服后利用时间差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根据相关规则直接将货款予以退还。后谢某通过线上平台、电话等渠道多次联系李某退还货款或退回商品,被李某拒绝并拉黑。为此,原告谢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9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材料制作费200元、误工费3000元、调档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95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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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电话、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李某。法官耐心地向李某释法说理,从法律角度说明拒不归还财物的后果,从情理角度说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妥,便将货款一次性退还,后谢某撤诉,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仅退款”让消费者在售后服务环节更有安全感,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个别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恶意申请“仅退款”,出现“薅羊毛”现象,对商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收到货款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被告李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退还货物)、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仅退款”规则持续运行其根本在于督促买卖双方在从事商业交易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若一心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谋取利益,则可能涉嫌违法,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规则。现实生活中利用平台规则“薅羊毛”的案例屡见不鲜,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摆正心态,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商家也要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针对利用网络平台“钻空子”、“赚便宜”的消费者,商家亦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